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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127号(赵某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驾车与其父母、姐姐来到被害人卢某甲(系赵某甲妻子)所在的娘家永年区辛庄堡乡八街村,想要将卢某甲及孩子接回家过年。期间,赵某甲的母亲胡某某、姐姐赵某乙等人与卢某甲及卢某甲父亲卢某乙、母亲杨某某、叔叔卢某丙、爷爷卢某丁等人发生争吵、厮打,后被在场邻居拦开。赵某甲及家人上车准备离开时,赵某甲驾车从东往西掉头后向东行驶撞向路北边在场人群,后再次倒车并向东行驶撞向站在路北过道的群众,造成被害人卢某甲、杨某某、徐某某、卢某丙、卢某丁、田某某等人受伤。经鉴定,卢某甲左胫腓骨上段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徐某某左膝关节胫骨平台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杨某某左腓骨小头骨折、左膝关节内侧副韧带部分断裂,已构成轻伤二级;卢某丙、田某某、卢某丁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提取笔录、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医院诊断证明、诊断报告单、情况说明、谅解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卢某乙、赵某丙、胡某某、赵某乙、卢某戊等证言;3.被害人卢某甲、徐某某、杨某某、卢某丙、卢某丁、田某某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5.伤情鉴定;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平面图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驾车撞人,致三人轻伤,三人轻微伤,侵犯他人人身健康、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燕

2020年4月7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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