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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122号(郑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1月17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19时许,被害人郑某乙来到被告人郑某甲家里,向其索要电费,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郑某甲用拳头将郑某乙面部打伤。经鉴定,郑某乙左眼晶状体脱位,构成轻伤二级,面部单个创最长8.5CM,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文书、无违法违纪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侯某某言;3.被害人郑某乙陈述;4.犯罪嫌疑人郑某甲供述;5.伤情鉴定结论;6.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燕

2020年4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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