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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111号林某某、李某某诈骗、非法拘禁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后街**号,现住户籍地无职业,政治面貌:群众。2013年12月31日,林某某因故意伤害被永年区公安局行政拘留2017年8月21日,林某某因盗窃被永年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2019年11月17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1218日经永年区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

    2018年01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向马某某索要借款,因马某某(已判决)无力偿还借款,三人便预谋:由马某某持被告人林某某透支额度为5万元的**银行信用卡找带刷代还信用卡门市,通过向被告人林某某的**银行信用卡代还欠款的方式进行诈骗,以此方法归还马某某借林某某的钱款。当日,上午12时许,马某某到永年区**镇**村**城对面,被害人郑某某、马某甲经营的**门市,马某某拿着被告人林某某的**银行信用卡让马某甲代还欠款5万元,在马某甲从郑某某账户上向被告人林某某的**银行信用卡转账5万元后,被告人林某某随即将该银行卡挂失锁定,并通过关联卡将该5万元转走。马某甲无法再进行透支操作,郑某某、马某甲要求马某某归还被骗的款项,马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付马某甲6500元,余下款项无法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复印件、转账记录、银行卡卡主信息及交易流水、视频截图、借条、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马某甲、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同案犯马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

    二、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

2014年,被告人林某某向被害人和某某贷款四万元,贷款到期后,经被告人林某某多次催要,和某某仍未偿还。2016年2月13日13时许,在**大街与**路口西约300米处,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未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汽车强行拦停和某某驾驶的车辆,并将和某某拽出车,抬到被告人林某某的面包车上带走。被告人林某某先把和某某带到其门市二楼,后带至**宾馆等多处,期间让和某某想办法还贷款。至第二天下午,才将和某某送到**小区门口,且在拘禁时致和某某左眼受伤。经法医鉴定,和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和某某陈述;2.证人王某某、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5.户籍证明及其他书面证据。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11月16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2019年11月21日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还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桂英

2020年31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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