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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19〕568号郑某某、刘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56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7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5日16时许,永年区公安局接邯郸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关于对河南平舆王某某、刘某某等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开展协查的通知”,展开对涉案人员的调查。经查游某某、石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许某某、五人办理的不用培训直接出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简称:焊工证,经永年区**技术培训中心鉴定为假证。五人五本焊工证均从被告人郑某某手中购买。被告人郑某某2018年3月份至5月份在邯郸市永年区**镇**公司门口办理焊工证,不用培训直接出证。被告人郑某某收取游某某550元通过樊某某办理的焊工证;后分别收取石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许某某560元、570元、580元、580元,办理四本焊工证(四本焊工证发证机关是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局)。该四本焊工证是被告人郑某某通过被告人刘某某办理的,被告人刘某某收取郑某某每个证350元,通过广平县王某某办理。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证件复印件、永年区**技术培训中心鉴定、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供述与辩解;3.证人游某某、石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许某某证言;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桂英

2019年12月31

附:

1.​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个。

2.​ 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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