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5日22时许,受害人姚某甲、姚某乙和朋友在大北汪镇梦之声KTV唱歌时和KTV的陪唱人员发生冲突,被告人孟某某打电话叫来武某某(已判),后受害人姚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武某某也来到KTV内,被告人孟某某伙同武某某等人和受害人姚某甲、姚某乙发生冲突,将受害人姚某甲、姚某乙打伤。经伤情鉴定,姚某甲、姚某乙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查终结报告书、公安局情况说明、谅解书、收到条、调解协议、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3.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王某某、郑某某、马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姚某甲、姚某乙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武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文书;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璧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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