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5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2********,汉族,小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区**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投案自首,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9日14时许,原邯郸市**有限公司员工郑某某,到该公司结算工资时与公司员工被告人张某某发生争吵并打架。被告人张某某用椅子殴打郑某某,并致其受伤。经鉴定,郑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轻伤害案件和解书、调解协议书、收到条、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2.证人郑某甲、赵某甲、杜某某、赵某乙、吴某某、马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邯永公(物证)鉴(伤检)字[2018]21105号伤情鉴定书、邯永公(物证)鉴(伤检)字[2018]21098号伤情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桂英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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