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539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镇**村,2015年2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批准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2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住**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13日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我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不逮捕决定,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开始,武某甲(另案处理)在没有取得合法开采手续的情况下,组织被告人武某某等人在位于**镇**村村北其父亲承包的河滩地中,雇佣铲车、钩机无证开采砂子和鹅卵石,并指使武某某等人采用堵路的方式强迫**公司购买其砂石。经物价鉴定,涉案金额为3399341元。在非法采矿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将自己的挖掘机受雇于武某甲为其非法采砂、采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批拘在逃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场照片、**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辨认照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永年区国土资源局以邯永国土移交(2018)59号书、、非法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定表、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情况说明;2.证人郝某某、成某某、李某某、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现场勘测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四十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追究武某某刑事责任,以非法采矿罪追究王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璧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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