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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19〕522号(薛某某、路某某等四人非法拘禁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52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后网上追逃,2019年9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执某某逮捕。

薛某某于2018年5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取保候审,现该案已由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历下区人民法院。

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批拘在逃,2019年9月26日被抓获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经永年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某某逮捕。

路某某于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曲周县公安局批拘在逃,经与曲周县公安局沟通,该诈骗案现尚在进一步侦查过程中。

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批拘在逃,后于2019年8月12日投案自首,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田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街**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批拘在逃,后于2019年8月12日投案自首,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田某某、路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16时许,刘某某通过“**金融”业务员贾某某进某某贷款后,因贷款金额、服务费、偿还能力等问题,麦麦提金融永年区负责人李某某、薛某某要求刘某某退还所有贷款项,为了追回贷款,李某某、薛某某伙同田某某、路某某、贾某某等人以殴打、拘禁于宾馆看守、贴身跟随等方式于2019年3月30日18时许至2019年4月1日7时许,分别在永年区**小区(公司办公室)、永年区**宾馆、永年区**宾馆等地非法剥夺刘某某人生自由,强迫刘某某退还贷款。在此期间,贾某某对刘某某进某某殴打,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永年区公安局情况说明、监控截图、和解文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曲周县公安局情况说明:2.证人刘某甲、贾某某、李某甲、温某某、郑某某、罗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田某某、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田某某、路某某因与被害人发生纠纷,故意非法拘禁被害人,限制被害人刘某某的人身自由,其某某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利军

2019年12月6

    附:

    1.被告人路某某、薛某某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田某某、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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