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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19〕504号(乔某某交通肇事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504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2000********,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乡**村**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23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永河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榆林村路口时,撞倒前方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杨某某醉酒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部,造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乔某某弃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乔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永年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尸检照片、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户籍证明等证据;2.证人证言;3.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相关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璧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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