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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19〕498号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49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11月22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8日17时30分许,张某乙驾车行驶到永年区正西乡台湾村十字路口时,与开车从此经过的秘某某因车辆让行问题发生冲突。随后,张某乙变给其丈夫张某甲打电话,张某甲赶到现场后,跟对方发生肢体冲突,张某甲将秘某某左侧眼部打伤,经伤情鉴定,秘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申请、调解书、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2.证人候某某、张某乙、李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对方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燕

2019年11月25

附:

    1.被告人在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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