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48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2199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区,住武汉市**区**花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7月27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2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悟县**乡**村,住武汉市**区**花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7月27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2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开发区**路**号**所**户,住武汉市**区**花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7月27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2199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区**街**号**号,住武汉市**区**花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7月27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县**路**社**号,住**区**花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7月27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2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悟县**镇**村**屋**组,住**区**花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7月27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又名周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2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悟县**镇**村**号,住大悟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抓获,2019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2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悟县**乡**村**湾**组**号,住武汉市**大街**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韦某某、李某某、周某某、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韦某某、李某某、周某某、余某某等八人在湖北省武汉市进行网络诈骗,该团伙使用微信与受害人唐某某、宋某某、高某某、蔡某某、张某丁、沈某某等人进行聊天,让受害人使用“西蒙投资”、“鸿鼎国际”、“银河国际”网络平台,通过该平台对多名受害人进行诈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侦局关于对蒋某乙、张某甲、蔡某丙等人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定管辖的批复》、河北省公安厅、邯郸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嫌疑人与受害人的聊天记录、电信诈骗平台调取的数据、房屋租赁合同、银行转账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唐某某、宋某某、高某某、蔡某某、张某丁、沈某某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韦某某、李某某、周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丁、韦某某、李某某、周某某、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璧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张某丙、韦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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