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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19〕467号崔某某交通肇事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46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9月22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后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0日8时30分许,崔某某驾驶D**号小型轿车,沿永年区洺李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张村村西路段时,将前方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刘某甲撞倒,造成刘某甲当场死亡,并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崔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刘某甲负次要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登记信息、公证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事故现场照片: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邯郸市司法鉴定文书、尸检报告、痕迹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燕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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