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4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8********,汉族,初中,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邯郸市永年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09日0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永年区陈义村至名李线乡间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轿车驶出道路撞至公路东侧的电线杆上,造成醉酒后坐在该车副驾驶的刘某某当场死亡,冀D**号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145.8mg/100ml。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尸检照片、取保候审申请书、委托书、公证书、赔偿协议及收条、谅解书、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到案情况经过、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书面证词、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害人刘某某身份证、被害人妻子伊某某身份证及二人结婚证;2.证人伊某某、王某某、段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邢司医鉴[2018]酒检字第21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邢司医鉴[2018]酒检字第21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永)公(事故)鉴(尸检)字[2018]第3090号刘某某尸体鉴定文书、广州华医大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B185968号DNA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璧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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