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42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6********,汉族,初中,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7日17时许,袁某某醉酒后驾驶驾驶冀D**号面包车在永年区刘宋寨村西被西河庄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移交永年交警大队民警处理,经抽血送检,袁某某的监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查获证明、查获地点平面图、指认照片、抽取血样照片、所驾驶机动车照片、交警大队返还物品清单、具结悔过书、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现实表现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时某某、袁某乙证言;5.邯郸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第2018-1778号酒精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桂英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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