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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19〕427号(陈某某盗窃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42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盗窃罪,经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步行窜至刘营镇梁刘营村孙某某家,翻墙进入到院内,后从窗户进入屋内,将北屋东边南北两个卧室的立柜翻乱,柜内东西被其扔到床上,从南边卧室立柜内盗窃现金5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勘验检察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领取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璧

2019年10月1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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