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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19〕395号(杜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39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淄市博山区,博山区**路**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27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永年区看守所。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永年区人民法院在处理高某某、任某某与邯郸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杜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杜某某逾期不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法院作出(2018)冀0408执1153号报告财产令并按规定送达后,拒不报告财产,后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后,仍拒不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邯郸市永年区法院移送函及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8民初2595号民事调解书、(2018)冀0408执1153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2018)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各一份,杜某某签署的送的地址确认书及相关送达文书各一份,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8执1153号罚款决定书及送达文书各一份、杜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2.受害人高某某、任某某陈述;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璧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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