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19〕388号(吕某某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38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6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16时许,闫某某报案称:两名男子驾驶一辆冀D**白色现代轿车别他的车,并用刀扎他殴打他。经查:吕某某因和对象吵架闹别扭酒后驾驶冀D**白色现代轿车在邯临线和闫某某驾驶的冀D**号宝马轿车超车、别车,追逐到邯临线和名李线西侧50米处一洗车点时,将闫某某别停,下车后侮辱闫某某,闫某某拿着一个棍子,吕某某从车驾驶门兜里拿出一把20公分长的匕首威胁恐吓并朝闫某某腹部扎了两下,因闫某某及时躲开,未受伤。和吕某某一块的路某某辱骂并搧打闫某某、蹬踹闫某某腹部。经永年区交警大队李庄中队对吕某某酒精检测,吕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9.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照片、案件终结报告、受害人控诉书、犯罪嫌疑人指认作案工具照片、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闫某某陈述;4.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6.相关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璧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