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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19〕358号(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35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5**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9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住*******村,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624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8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E**重型货车,沿京港澳高速向北京方在415KM处的第一车道逆行,后被永年大队高速交警拦截。经鉴定李某某的酒精含量为356.81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本案的呈请立案报告书、决定书,案件查获经过、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吸毒检测、户籍证明、刑事案件移交材料等;2.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沙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知自己醉酒仍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其行为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在该道路上行驶的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璧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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