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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19〕316号(赵某某、史某某、孙某某、虚开增值税票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3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永年区**镇**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住铜山县*镇**村,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2日至2019年6月26日被临时羁押于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9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阳泉市郊区**镇**村,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6月15日被临时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史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份赵某某伙同赵某乙(另案处理)、赵某丙(批拘在逃)、金某某(批拘在逃)成立永年县某某碳制品有限公司,并在公司出任法人,赵某乙担任公司监事,赵某丙、金某某负责公司业务。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明知公司没有实际交易,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向史某某为法人的济南某某商贸公司虚开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5.08万元,向孙某某为实际控制人的徐州某某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4张,税款22.59万,且均已抵扣。孙某某为实际控制人的徐州某某燃料贸易有限公司已经补交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永年县某某炭制品有限公司成立的相关文件、决定,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及房屋租赁等信息、相关辨认材料、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史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孙某某、史某某均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该三名犯罪嫌疑人从轻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璧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广平县看守所,孙某某、史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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