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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19〕290号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29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30日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9日6时许,在邯郸市永年区万浩风凰台工因工地干活工人手被夹伤,李某甲和等人发生争吵,随后双方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李某甲将李某乙推倒在地上,选成李某乙两侧鼻骨骨折及擦伤。后经法医鉴定李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李某甲与受害人李某乙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案件和解书、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

2.证人陈某甲、邓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琐事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并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燕

2019年814

附:

    1.被告人在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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