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29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9日6时许,在邯郸市永年区万浩风凰台工因工地干活工人手被夹伤,李某甲和等人发生争吵,随后双方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李某甲将李某乙推倒在地上,选成李某乙两侧鼻骨骨折及擦伤。后经法医鉴定李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李某甲与受害人李某乙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案件和解书、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
2.证人陈某甲、邓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琐事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并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燕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在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