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91993********,户籍所在地邯郸市永年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初至2019年1月2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分三次到受害人未某某经营的泰联仓库盗窃热镀锌螺栓标准件,并将盗窃来的标准件销售给马某某(监视居住)、吕某某(网上追逃)经营的永年区钊科废旧金属收购站。经物价鉴定,被盗标准共计12.7吨,价值730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永年区公安局立破案报告、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人吕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物价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燕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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