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永检公诉刑诉〔2019〕67号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邯郸市永年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0月31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3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因其家人和被害人胡某甲发生过争吵,遂纠集段某某、顾某乙二人,持铁棍到永年区张西堡镇赵城堡村北边地里对胡某甲进行殴打,经鉴定胡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永年区公安局立、破案报告、户籍证明、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尚某某、胡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及同案人顾某某、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亚钊

2019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