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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公诉刑诉〔2019〕62号(游某某盗窃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9197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及住址:永年区**乡**村**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1月15日被永年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2009年2月15日被永年法院判处1年有期徒刑,2012年1月4日被武安法院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鸡泽法院判处8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批拘上网,2018年11月10日被抓获归案,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9日10时许,游某某伙同成某某(另处,已判)在永年区西阳城乡东阳城村东路边将牌照为冀D**的黑色轻骑铃木弯梁摩托车盗走,成某某负责望风,游某某将摩托车撬开,事后成某某给了游某某500元好处费。经物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1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驶证和购买信息复印件,监控照片,1563101****通话记录与1373003****游某某的通话时间,抓获证明,社会调查,到案经过,对成某某移交邱县公安局并案处理的情况说明,对成某某的判决书,对游某某的判决书;2.证人李某某、成某某、关某某、胡某某证言;3.被害人成某某陈述;4.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书;7.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监控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云

2019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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