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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公诉刑诉〔2019〕47号(聂某某盗窃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8197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1月4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后网上追逃,2018年11月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振兴大道派出所民警抓获,2018年11月8日至2018年11月11日被临时寄押于宜宾市看守所,2018年11月15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聂某某从宜宾赶到邯郸市永年区**镇**村李某某经营的拨丝厂为李某某办理网贷业务。随后赵某甲在李某某的介绍下赶来让聂某某为其办理了13000元的网贷。因申请的额度较小,次日赵某甲的妻子王某某拿着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等找到聂某某让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网贷。聂某某先是用王某某的手机操作,为其办理了8000元的网贷,之后又以王某某的名义从平安普惠旗下的“i贷借款”手机软件平台上为其申请了3000元的网贷。贷款到账后,聂某某用王某某的手机扫描了自己的支付宝付款二维码,并通过人脸识别扫描王某某脸部的方式通过认证,将30000元分三次转到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上。聂某某随即将王某某手机上的到账短信通知以及“i贷借款”软件删除。之后聂某某又从另一贷款平台为王某某办理了17500元的借款后,将手机交给了王某某。聂某某将转来的30000元归还了自己的所欠债务。王某某于2018年9月30日接到平安客服打来的还款电话后,方才得知自己办理了30000元网贷,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联合贷款委托书、借款协议、账户交易记录、案发现场示意图、抓获证明、临时寄押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赵某甲、李某某、张某某、晋某某、赵某乙、柴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支付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3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俊

2019年1月25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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