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邯郸市永年区***乡**村。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间,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赵某某(申请执行人)与齐某某(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涉及金额831400元)一案中,被执行人齐某某无视法律规定,在其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的裁定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在对其作出罚款等处罚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并四处藏匿,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永年区公安局立、破案报告、齐某某银行流水、齐某某微信账单记录、永年区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卷宗、户籍证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亚钊
2019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被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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