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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公诉刑诉〔2019〕103号(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8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镇**办事处***村民小组**号。2014年7月7日因非法处置危险物质,被原永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5日被永年区公安局立案侦查,6月13日被批拘上网,2019年1月30日被云南省旧城镇派出所民警抓获,2月15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8日20时许,王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永年区河北铺荣辉电镀厂门前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荣辉电镀厂门口北侧道路时,将在道路上由北向南行走的王某乙撞倒,造成王某某、王某乙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酒精检测报告显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7mg/ml,属醉酒驾驶。经交通责任事故认定,王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医院诊断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悔过书,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抓获经过;2.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责任事故认定书,酒精检测报告,车辆检测报告;6.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云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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