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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公诉刑诉〔2018〕482号(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8〕48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2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3日16时许,在永年区小龙马乡关村,被告人赵某某的母亲因过道有树叶问题与被害人赵某乙的母亲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赵某某用砖头将赵某乙的嘴部砸伤。赵某乙妻子燕某某将赵某某妹夫王某某头部砸伤。经法医鉴定,赵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悔过书、和解书、证明、撤回控告申请书、治安调解书、户籍证明。2.证人陈某某、吴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宁

2018年1231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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