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8〕46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永年区**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2日17时许,韩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延瓷都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永年区武庄村路段时,将在道路南侧堆放路边散放花生的吕某某撞倒,造成吕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韩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永年区公安局立破案报告、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亚钊
2018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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