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永检公诉刑诉〔2018〕465号(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8〕4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41964********,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栋**单元**号,现住址:邯郸市邱县**镇**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7年7月13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9月3日补查重报;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2018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份期间,原永年县豆庄**纺织厂王某某应石家庄市郜某某(另处)要求,给新昌县**制衣有限公司除了正常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多开了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分别为02280381、02280382、02280383,价税合计350301元,税款为50898.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工商登记材料,税务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2.证人梁某某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郜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张有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云

2018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