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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公诉刑诉〔2018〕463号王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8〕46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邯郸市永年区**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永年区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9日0时30分许,张某某、郝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某乙、赵某等人在永年区临名关镇“李先生”快餐店内吃饭时与王某甲、王某乙、齐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齐某某三人手持快餐店内凳子和扎啤酒杯将张某某、郝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某乙、赵某某六人均打至轻微伤,将快餐店内椅子、酒杯、茶杯砸坏,经鉴定价值10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永年区公安局立破案报告、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温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郝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某乙、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结论、物价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亚钊

2018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被告人齐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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