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8〕40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6********,汉族,中专文化,住邯郸市永年区**镇**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5月,被告人韩某某为武安市**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武安**公司”)供应线材,后因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韩某某便与永年县**有限公司(以下称“永年**公司”)法人李某甲(另案处理)取得联系,以永年**公司的名义为武安**公司提供购销合同、出库单、过磅单等相关手续,由永年**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10月为武安**公司开具10份,票面金额共计854722.02元,税额为145302.7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韩某某向李某甲支付了6万余元的开票费用。
2、2015年8月,被告人韩某某通过查询国家电网电子平台公开公示信息,得知河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河南**公司”)中标电网大修工程,便通过电话联系该公司负责购进原材料的负责人王某甲,与河南**公司达成协议,向其提供线材。韩某某从别处购进线材后因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永年**公司法人李某甲取得联系,以永年**公司的名义与河南**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出具出库单等相关手续,并由永年**公司向河南**公司开具了35份,票面金额共计3418814.9元,税额为581198.64元的增值税专用。韩某某以票面金额的6%向李某甲提供开票费用。
3、2015年9月,被告人韩某某通过网上所留的信息与河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河南**电力公司”)采购人员王某乙取得联系,向河南**电力公司提供线材。韩某某从其他地方购进线材因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以永年**公司的名义与河南**电力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出具出库单等相关手续,并由永年**公司向河南**电力公司开具了36份,票面金额共计3599795.8元,税额为611966.1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韩某某以票面金额的6%向李某甲提供开票费用。
以上虚开税款数额共计133846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永年**公司、河南**公司、河南**电力公司、武安**公司、邯郸市**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永年区国税局、馆陶县国税局提供的永年**公司开票信息单、永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物资采购及购销合同、出库单、过磅单、入库单、记账凭证、银行交易记录、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王某甲、商某某、王某乙、李某丁、李某戊、高某某、宋某某、郭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338467.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俊
2018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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