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8〕40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6日0时50分左右,被告人吴某甲驾驶鄂A**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35KM+750M处时,轿车右前侧与张某某驾驶的冀E**/冀E**挂福田牌半挂货车牵引车二轴左侧轮胎及外部螺栓发生刮擦碰撞,吴某甲向左侧转向避让,轿车发生侧翻,侧翻后轿车与半挂货车牵引车一轴左侧挡泥板及驾驶室左后部发生碰撞,轿车发生仰翻并向前滑行。造成鄂A**大众牌小型轿车乘车人吴某乙一人死亡、乘车人贺某甲一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吴某甲驾驶机动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行车时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张某某未按照标志指示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吴某乙、贺某甲无责任。案发后吴某甲赔偿了死者家属吴某乙及伤者贺某甲,取得了死者家属和伤者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案发现场照片、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证明书、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公证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贺某乙、陈某某、贺某甲、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事故形态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俊
2018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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