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6日7时许,被告人高某甲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承载高某乙、李某某二人,沿永河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邯郸市永年区**村东路段时,遇雨雪天气未降低行驶速度,致使所驾车辆侧翻到道路南侧的路沟内,造成高某甲、高某乙二人受伤,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高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雨雪天气未降低行驶速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抽血照片、案发现场照片、案发现场图、尸检照片、户籍证明等;2.证人高某乙证言;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尸检报告、酒精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俊
附:
1.被告人高某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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