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8〕1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涿州市**区**路**号,现住邯郸市永年区(原永年县)**镇**街。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9年12月被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原永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被告人李某甲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欲从被害人白某某手中借款20万元。为取得借款,李某甲找到其堂哥李某乙,准备将李某乙父亲李某丙在邯郸市永年区**镇**花园二期的一套回迁房(小产权)作为抵押,以此来获取白某某的信任。李某甲哄骗李某乙与其一同来到邯郸市永年区**街居委会,在李某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李某甲伪造了带有李某丙签名的委托书和申请书,申请将补偿给李某丙小产权房的内部登记变更到白某某名下,从而骗取了**街居委会工作人员谢某某的信任,并在由李某甲伪造的房主为白某某的**街居委会内部房产证上加盖了居委会的公章以及党支部书记的手章。在李某甲将骗取的内部房产证交给白某某后,2014年11月29日,白某某与李某乙签订借款期限为2个月,金额为20万元的借款合同,将自己的10万元以及从武某某处转借的10万元交给李某甲。借款到期后,白某某与武某某多次向李某甲催要借款,李某甲在支付2万元借款利息后,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至今,且无法说明借款去向。2016年11月6日,白某某、武某某两人在准备将抵押的房屋变现时发现该房屋已由实际房主李某丙内部变更到其孙子李某丁名下,李某甲提供的内部房产证系虚假证件,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家园二期结算款项明细表、拆迁改造补偿安置协议书、委托书、房屋变更申请书、被害人持有的内部房产证、抵押房屋真实的内部房产证、借款协议、银行交易记录、房屋买卖合同、收款条、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乙、谢某某、郑某某、李某丙、李某戊等的证言;3、被害人白某某、武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笔迹鉴定书、指纹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借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俊
2018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东大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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