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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受贿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公诉刑诉〔2019〕436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日照山海****假区税务局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日照市岚山区监查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9月5日被采取留置措施,留置于日照市监察委员会留置点,由日照市公安局执行留置,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我院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我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岚山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毕某某利用在日照某某局职务上的便利,为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收受项某某所送现金60.5万元。

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浙江省临海市人无业人员项某某组织人员在***度假区工商部门注册空壳公司,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项某某和五莲县无业人员朱某某商定,由朱某某作为中间人负责联络,毕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帮助项某某的空壳公司领取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约定:项某某在山海天国税局每领取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给予毕某某和朱某某各200元好处费。项某某安排专人利用网上中介,寻找外地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先后注册18家空壳贸易、物资公司。在毕某某的指导和帮助下,项某某控制的18家公司在山海天国税局服务大厅顺利办理发票增量业务,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先后虚开46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销售获利。在此期间,朱某某作为中间人,负责将项某某所送现金转交给毕某某。毕某某先后收受项某某所送现金合计60.5万元,其中16.8万元被毕某某用于购买宝马3系轿车,其余均被毕某某挥霍,用于吃喝、旅游及频繁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2017年6月底,毕某某在日照某某小区外路边收受朱某某转交的项某某所送现金0.5万元。

2017年7月底,毕某某在日照某某小区外路边收受朱某某转交的项某某所送现金2.5万元。

2017年8月,毕某某在日照某某小区外路边收受朱某某转交的项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2017年9月,毕某某在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某某小区朱某某租住的公寓中,收受朱某某转交的项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2017年11月,毕某某在日照某某小区外路边收受朱某某转交的项某某所送现金2.5万元。

2017年12月初,毕某某在日照某某小区家中收受朱某某转交的项某某所送观金5万元。

2018年1月初,毕某某在日照某某小区外路边收受朱某某转交的项某某所送现金20万元。

2018年2月初,毕某某在日照某某小区外路边收受朱某某转交的项某某所送现金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项某某、朱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磊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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