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51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70********,汉族,初中文化,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状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日7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豫J**号,鲁J**号重型半挂车沿武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武安市兰村养猪场路口右转弯时与右侧同方向行驶张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某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薛某某让其同事报警并帮助处理事故现场后离开事故现场,当日13时到事故科接受询问。经武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薛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薛某某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实表现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额外补偿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
6.电子数据:电子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庆华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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