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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公诉刑诉〔2019〕490号韩某甲、王某甲等三人受贿、行贿案_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490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8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现住原籍,系武安市****站工作人员2019年9月2日经邯郸市监察委员会批准,被武安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武安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6日被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8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矿**号,现住武安市**镇**苑**单元**室,系武安市**大队**中队副队长。2019年10月9日经邯郸市监察委员会批准,被武安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26日被武安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6日被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镇**村,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路**苑**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10月22日被武安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因涉嫌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王某甲涉嫌受贿罪、被告人韩某乙涉嫌行贿罪一案,于2019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8年5月,被告人韩某甲与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查处超载超限、尾气排放超标、酒驾等违法违规车辆的工作之便,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违法车辆或车主数额不等的“带车”费。具体形式是被告人韩某甲将违法车辆信息发送给被告人王某甲或其他联合执法检查点的值班交警、市交运局超限站工作人员,各检查点工作人员将违法违规车辆予以放行,使其逃避处罚,后违法违规车辆司机或车主通过微信转账形式给予韩某甲“带车”费,被告人韩某甲扣除自己的“带车”费外,再将剩余部分转给被告人王某甲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韩某甲通过本人三个微信号(分别为xxdty345、woshixiaohan256、XHWL256)收受128名违法违规车辆司机、车主“带车”费,共计521120元,然后转给被告人王某甲的三个微信号(wxg112233445、wxid_mihz83rquq7122、wxid_kho9u5kbsag912)和支付宝账号(账号为18132300909)内“带车”费,共计326530元,被告人韩某甲本人转到王某乙等31名相关工作人员微信账号内“带车”费,共计153636元,被告人韩某甲个人所得“带车”费40954元。被告人王某甲转到王某丙等46名相关工作人员微信账号内“带车”费,共计218333元,被告人韩某甲个人所得“带车”费108197元。案发后,被告人韩某甲、王某甲以及相关人员将赃款全部退缴。

(2)行贿罪

2017年12月,被告人韩某乙开始经营蓝牌自卸翻斗车队,主要业务是在邯郸与武安之间跑短途运输,由于被告人韩某乙的运输车队经常超载被相关部门处罚,为了逃避处罚,通过本人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予被告人韩某甲“带车”费,由韩某甲负责疏通武安市交警大队及武安市交运局的关系,然后将被告人韩某乙运输车队中的违法违规车辆顺利放行。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韩某乙通过本人微信转账向被告人韩某甲行贿25次,共计57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甲、王某甲、韩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组织证人韩某某辨认被告人韩某甲;

5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三份;

6同步录音录像等光盘三十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华

2019年11月26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王某甲现被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韩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十九册、光盘三十四张、手机三部;

3.涉案款物已全部追缴;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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