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6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31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5公里处时,与相对方向左转弯的张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经邯郸市燕赵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武安市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甲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万力牌三轮摩托车;
2.书证:诊断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
3.证人杜某某、王某乙、籍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武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 晓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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