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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公诉刑诉〔2019〕468号耿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46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1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身份,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6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冀A**号、冀A**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武安市营玉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北庄村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转弯的常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后乘坐李某某)相撞 ,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常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耿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冀A**号、冀A**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等;

2书证: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制件等;

3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邯郸法正司法鉴定中心等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武安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明

2019年125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被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盘4张;

3.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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