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2013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9年5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9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后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8年12月25至2019年4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微信中联系需要运送鹅卵石、片石的需求方,谈好价格后,以高出需求方价格与供货方、运输司机联系,供货方、运输司机将货物运送至需求方后,需求方将货款、运费支付给王某甲,王某甲以各种理由不接电话、关闭手机,不与供货方、运输司机结算,并将所得货款、运费挥霍。
1.2018年12月25日,左某某在微信“沙石群”内发布以每吨30元的价格从武安市市医院向曲周县**商贸有限公司运输鹅卵石的信息,被告人王某甲在群内看到此条信息后,以每吨33元,向微信“武安配货群”发布此条信息,此条信息在微信群内被多名货车车主看到,车主与王某甲商谈好之后,陆续为王某甲向曲周县**商贸有限公司运送鹅卵石。运输完鹅卵石后左某某向王某甲微信转账25724元货款,在王某甲收到货款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车司机运费,并将手机关机,后货车司机通过手机、微信均无法联系到王某甲。
2.2019年2月21日,王某甲与程某甲互加微信,商谈由王某甲以每吨42元的价格向**商砼搅拌站供应鹅卵石,货到后由程某甲支付货款。随即王某甲在微信“贩子交流群”内发布收购鹅卵石的信息,马某某在群内见到信息后添加王某甲的微信,王某甲自称叫刘琪,邯郸市人,两人商谈后定价每吨价格51-53元,货款一天一结算。后马某某雇车购买鹅卵石并向王某甲指定的**商砼搅拌站开始供应货,每供应一车鹅卵石,马某某将过磅单用微信传给王某甲,王某甲再转给程某甲,程某甲将货款支付给王某甲。马某某向王某甲索要货款时,王某甲以微信里的钱提错银行卡不能转账,供应够一千吨货后再结算等各种理由推脱,还哄骗马某某继续向**商砼搅拌站上鹅卵石,后马某某又陆续向**商砼搅拌站上鹅卵石,共计2583吨,造成马某某损失价值132000余元。
3.2019年4月8日,张某甲在邯郸一个石料微信群内发布收磨机料的信息,王某甲与张某甲联系后商谈好价格为每吨62元。随即王某甲又在微信“峰峰野河磨机交流群”内发布谁有磨机料的信息,被安某某看见后添加王某甲微信,经王某甲与安某某协商,安某某以每吨63元的价格为王某甲向邯郸市大名县运送片石142.97吨,运送到指定地方后,张某甲向王某甲微信支付8900元,王某甲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安某某的料钱与运费,在索要运费期间,安某某再与王某甲打电话时,王某甲手机号码提示为空号,造成安某某损失价值90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到案证明、判决书、户籍证明信、
2.证人左某某、程某甲、张某甲、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安某某、魏某某、李某甲、王某乙、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二、聚众斗殴罪
2017年6月26日,李某乙(另案处理)为阻止邯郸市美泰物业公司接管怡祥苑物业,与其争夺物业经营权,随安排王某甲、刘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带人赶到怡祥苑小区。王某甲、何某某又电话纠集20余人,陆续到怡祥苑小区物业楼集结,准备通过暴力手段与美泰争抢怡祥苑物业,期间王某甲指挥现场人员将小区监控摄像头破坏,并散发镐把,当晚23时40分,李某乙纠集的20多名人员与美泰一方发生殴打,造成李某乙一方程某乙被殴打成重伤,杨某某被殴打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裴某某、王某丙、王某乙、李某丙、巩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何某某、苏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
三、寻衅滋事罪
2017年5月至6月期间,李某乙(另案处理)为达到控制、推翻业主委员会,进而霸占武安市怡祥苑小区生华物业经营权的目的,授意王某甲、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小区醒目位置张贴小字报,污蔑业委会不作为、贪污,诋毁业委会名誉,为推翻业委会营造声势。2017年6月3日,李某乙组织业主张某乙(另案处理)、韩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丙(另案处理)及苏某某、王某甲在怡祥苑小区广场搭台公开煽动业主推翻当前业委会,推选张某乙、韩某某、张某丙成立新的业委会。2017年6月20日23时许至21日凌晨1时许,李某乙为阻止业委会张贴挽回影响的公告,安排苏某某、王某甲带人在小区内“巡逻”,王某甲电话纠集5、6个人到怡祥苑小区,部分人员光着上身,裸露纹身、手持镐把,预备见到张贴公告的业委会成员后对其实施殴打,后因未见到人而作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乙、巩某某、郑某某、周某乙、武某某、王某戊、申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李某乙、苏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巨大;为争夺怡祥苑小区物业经营权,纠集众人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参与滋扰、聚众造势,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卷宗7册,光盘2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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