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乡**街**号,现住原籍,务工,群众。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武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1月5日被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9年6月,被告人孙某某以还李某某的光大银行信用卡为由,让李某某将其信用卡预留手机号码改为孙某某手机号码。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冒用李某某身份信息在网上光大银行APP办理信用卡副卡一张,消费29516.11元。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已将李某某光大银行信用卡副卡还清,并取得李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李某某信用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光大银行还款证明、李某某谅解书一份;
2物证:光大银行信用卡一张;
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
4受害人李某某陈述;
5受害人李某某对孙某某辨认笔录;
6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冒用他人信息办理信用卡并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丙杰
检察官助理:武旭瑞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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