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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二部刑诉〔2020〕389号张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住武安市******号楼**室。因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于1999年11月27日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万元。因犯刑讯逼供罪,于2001年8月16日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5月3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武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3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武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没有实际业务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张某乙,让河南省祁县**有限公司为自己实际控制的武安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价税合计人民币935680元,税额人民币135953.52元,后其将上述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武安市税务局申报抵扣。2020年8月31日,经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稽查局调查核实,认为武安市**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并出具了冀邯税稽处(2020)13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武安市**有限公司非法取得的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到武安市税务局补缴税款13595.35元,后张某甲用电脑和扫描仪将13595.35元完税证明伪造成135935.52元的完税证明提供给武安市公安局,其实际至今未补交剩余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完税证明、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红江

检察官助理:王晶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四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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