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武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取保候审。2003年4月29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被告人雷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镇**村**组**号,现住河北省武安市**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武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雷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9时许,武安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接群众举报,依法对位于武安市**村村口的**综合批发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被告人郑某某、雷某某二人在无烟草专卖证及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销售非正规渠道购进的香烟。经核查发现,武安市烟草专卖局分别于2018年8月14日、12月17日两次因非法销售非正规渠道购进的香烟对**综合批发超市进行行政处罚,并于2019年2月26日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公安机关在**综合门市查获非正规渠道购进用于销售的香烟361条。2020年3月30日,经河北省烟草专卖局价格鉴定:香烟总价值5632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武安市烟草专卖局移送清单、无零售资格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郑某某、雷某某供述与辩解;
3证人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4检验报告;
5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雷某某在多次因非法销售香烟受到行政行政处罚后,仍无证销售香烟,经营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丙杰
检察官助理:武旭瑞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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