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Z87号
被告人樊坤雷,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2018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由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坤雷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约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樊坤雷多次骑摩托车窜至武安市西三环南延公路西河下村、牛洼堡村路段,盗窃公路两侧护栏上螺丝896套、防阻块49个、护栏柱顶帽49个、端头31个,卖掉后所得赃款被个人挥霍。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9847.6元。2020年10月21日,樊坤雷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回并返还给被盗单位部分护栏螺丝、防阻块、护栏柱顶帽、端头等物品,合计价值50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前科刑事判决书、被盗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提取证明、丢失清单、投案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靳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盗单位工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樊坤雷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盗窃现场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坤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坤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坤雷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樊坤雷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柏明
检察官助理:张亚洁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樊坤雷现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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