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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尹某某敲诈勒索案_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9日由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尹某甲在武安市淑村镇南阳坡村东公路与顺天工贸有限公司交叉口,以扩建公路占地为由,多次阻拦冯某某施工队人员施工,敲诈勒索被害人冯某某3万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截屏、收条、村委会证明、情况说明、施工合同、扣押、发还清单、现实表现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牛某甲、牛某乙、于某某、尹某乙、马某甲、邵某某、马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录像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修路占地为由,多次拦截、阻拦他人正常施工,迫使他人向其交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柏明

检察官助理:张亚洁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现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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