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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杨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武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0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1日由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疫情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额温枪存货和无能力组织货源的情况下,谎称可以向他人销售额温枪,先后收取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预付货款转账共计303900元。得款后,杨某某将收取的货款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和彩票平台充值,期间杨某某又通过微信向吴某某发送八个假的快递单号,谎称已发货,直至案发。

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柏明

检察官助理:张亚洁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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