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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1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黄色临工955型号铲车在武安市冀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3号料场内装料作业,在倒车过程中未注意到铲车车后的装卸队工人杜某某,将杜某某当场碾压致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谅解书等;

2证人靳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笔录证据:现场勘验笔录等;

5鉴定意见:武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工作场地驾驶作业车辆,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日兴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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