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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一部刑诉〔2021〕Z86号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Z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河北**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镇**巷**号,现住址河北省武安市**镇**小区**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日被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东山冶金有限公司上班期间,在该厂4号风机房二楼,趁无人之机,用工具将7根高压线镀锌红铜排依次拆卸并藏匿于该风机房门垛子后面。当天下午17时许,王某某以1950元钱的价格将7块铜排卖给一半挂车司机(身份不明)。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7根高压线镀锌红铜排价值为7912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1月19日被武安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追缴违法所得(赃款1950元)清单;

2书证:高压线铜排进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被盗现场监控视频、视频截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卫华

检察官助理:崔玉峰

(院印)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0张,证据材料4份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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