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Z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河北**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镇**巷**号,现住址河北省武安市**镇**小区**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日被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东山冶金有限公司上班期间,在该厂4号风机房二楼,趁无人之机,用工具将7根高压线镀锌红铜排依次拆卸并藏匿于该风机房门垛子后面。当天下午17时许,王某某以1950元钱的价格将7块铜排卖给一半挂车司机(身份不明)。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7根高压线镀锌红铜排价值为7912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1月19日被武安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追缴违法所得(赃款1950元)清单;
2书证:高压线铜排进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被盗现场监控视频、视频截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卫华
检察官助理:崔玉峰
(院印)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0张,证据材料4份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