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Z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9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2017年11月25日因盗窃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19年1月28日因盗窃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20年11月24日因盗窃被武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2日由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武安市广场对面**通讯店内,趁店员不注意,盗窃展示台上准备出售的一部粉色OPPOA92S型号手机,价值1880元,被害人报警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零售销售单、抓获证明;
2、被害人江某某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辨认案发现场笔录、现场方位图;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彦斌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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