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2196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武安市**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月30日向武安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8日由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到武安市圣贤小区物业办公室因工资问题辱骂并殴打物业经理李某某,在场群众和小区物业电工王某乙上前劝架后,被告人王某某开始追逐王某乙,后被武安市公安局巡警出警制止。当日19时,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子王某丙驾车来到武安市圣贤小区,被告人王某某闯进电工宿舍殴打王某乙,导致其头部、手部受伤,经武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乙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卡、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武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五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明
检察官助理:原丽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武安市交通局家属楼1单元西户。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